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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電動汽車充電補貼辦法發(fā)布,直流充電樁補貼550元/千瓦
近日,廣州市工信委發(fā)布的《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明確對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和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年度運營電量補貼的標準。
充電樁項目補貼標準為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交流充電樁:按照15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換電設施項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年度運營電量補貼,按照0.1元/千瓦時的補貼標準,單樁(單個換電工位)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2000小時。
《廣州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的規(guī)范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廣東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粵發(fā)改能電〔2016〕691號)、省發(fā)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部門《關于印發(fā)做好廣東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工作的通知》(粵發(fā)改產業(yè)函〔2018〕518號)等規(guī)定,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安排,包含上級部門下達的充電設施補貼(獎勵)資金,用于引導和支持全市充電設施(包括充電和換電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三條 補貼資金的安排遵循公平公開公正、依法依規(guī)、突出重點、科學分配等原則。
第四條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負責補貼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編制補貼資金預算,組織或委托項目審核,會同市財政局聯合組織項目申報、下達資金計劃,對項目實施及其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 支持范圍和方式
第五條 補貼資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建設不予補貼,補貼項目除滿足國家最新通用性標準要求,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充電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充電設備、接口、安全等相關標準,無國家標準或國家標準不明確的,應當符合本省、市相關標準。
2.充電設施必須在廣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安裝,且保證至少5年的正常連續(xù)使用。
3.建設前已在所在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登記的充電設施建設項目。
4.充電設施建設投資方已按要求在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進行信息錄入,所建充電設施均已接入管理平臺;在廣州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已建成并正常營運的充電設施總功率不少于2000千瓦。
(二)支持充電設施良好運營。對個人自用充電設施不予補貼,對專用、公用充電設施按年度進行運營電量補貼,并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按要求能實現在管理平臺上的充電數據實時共享,充電設施電能可計量,位置可查詢,充電狀態(tài)可監(jiān)管。
2.企業(yè)充電數據采集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范要求,需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采集和存儲,并且數據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3.企業(yè)建立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安全管理制度,保證充電設施運營安全可靠。
第六條 補貼標準具體如下:
(一)充電設施建設項目。按照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進行一次性建設補貼,補貼對象包括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交流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換電設施等。補貼標準如下:
1.充電樁項目:
(1)直流充電樁、交直流一體化充電樁、無線充電設施:按照55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交流充電樁:按照15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2.換電設施項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標準補貼。
(二)對于專用、公用充電設施給予年度運營電量補貼,補貼標準如下:
按照0.1元/千瓦時的補貼標準,單樁(單個換電工位)補貼上限小時數為每年不超過2000小時。
以上補貼范圍和標準可根據年度工作任務重點進行適當調整,在年度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報通知中予以說明。
第三章 資金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每年度發(fā)布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申報通知,并在門戶網站發(fā)布。
第八條 申報單位申報的補貼資金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報項目應當屬于補貼資金支持范圍,不得跨范圍申報。
(二)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補貼資金,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
(三)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補貼資金。
第九條 申報補貼資金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主要包括申報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內容、實施效果等。
(二)申請單位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上年度財務報表、財務和稅務信用等級材料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報企業(yè)已在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進行信息錄入的證明。
(四)充電設施已接入廣州市充電設施智能管理平臺的證明。
(五)項目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六)充電設備購買合同,設備發(fā)票(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充電設施額定輸出功率或換電站裝機容量證明材料等。
(八)申請單位對申請報告和所附材料真實性負責的聲明。
第十條 對申報補貼資金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項目初審。由各區(qū)負責征集項目,各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區(qū)財政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匯總上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和市財政局。
(二)項目審核。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并開展現場核實。
(三)項目擬定。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確定擬補貼的資金項目。
第十一條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將擬定的申報項目在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示5日以上,對于公示后無異議項目,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按部門預算管理辦法規(guī)定報批后,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重新審核。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在門戶網站上公開以下信息:
(一)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二)補貼資金申報通知,包括申報條件、支持范圍、支持標準和申報程序等內容。
(三)項目資金分配結果,包括資金分配及補貼金額等。
(四)公開接受、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原因、投訴處理情況等。
(五)其他按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支出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各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定期檢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本區(qū)申請獲得財政補貼的充電設施項目進行監(jiān)督檢查,區(qū)財政部門會同區(qū)工信部門負責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資金撥付、組織實施財政監(jiān)督檢查等。
第十四條 獲得補貼資金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補貼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嚴格執(zhí)行財務規(guī)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五條 市工業(yè)和信息化委對補貼資金的使用實施績效管理,組織各區(qū)工業(yè)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資金使用單位開展項目績效自評,組織開展項目評價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獨立評價。
第十六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或擠占補貼資金等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辦法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